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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4歲少女都不放過!秦偉有「偏差的性侵害心理」遭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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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4歲少女都不放過!藝人秦偉在2016年被女造型師爆料性侵,且受害者不只一人;雖然指證歷歷,不過,秦偉仍矢口否認性侵。台北地檢署認定秦偉涉案後,依強制性交等等10項罪名將他起訴,具體求刑41年,台北地方法院8日判處秦偉8年徒刑。檢方發現秦偉屢以同樣手法犯案,認定秦偉是有「偏差的性侵害心理」。

合議庭認為,本案並非秦偉所稱與A 女、C 女、R 女間感情糾紛,而都是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侵害案件。

合議庭說,秦偉利用案發時在演藝圈具相當知名度及影響力、已有一定社經地位,及自己被火紋身後復原良好經歷,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演講激勵人心,所塑造正派積極形象,用可協助或討論A 女、C 女演藝工作為由邀約,使A 女、C 女不疑有他而願與其獨處,或與粉絲R 女私下單獨見面時,亦藉其正面形象使R 女放下戒心願單獨於被告住處稍待其更衣後再一起外出吃飯。

之後,皆再伺機以違反被害女子意願,用粗暴、不顧被害人反抗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過程中同時以要跟他們交往、定下來、給演藝圈工作機會和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安撫,逞慾後即藉詞忙碌、消極以對或避不見面,並非真的心要跟A女、C 女及R女交往,且慣常以相同手法犯案,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尊重。

且秦偉在犯後均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且於偵審中告知特定姓名或身分、背景,甚至法院開庭R女到庭作證後,被告不但說不知R 女為何人,還說「媒體告訴我有成立3 個反秦偉粉絲社團,上面說儘量誣告我,還可以求得賠償,R 女的存在是因為有人發動群攻」等語,但本案被害人都沒有要被告賠償,秦偉自己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實說法,可見仍對自己行為否認有錯。

合議庭考量秦偉沒有前科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檢察官求刑4年及A女、C女、R女意見,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刑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社會功能,因此採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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