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性平教育吵翻天 他嘆台灣已付莫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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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性別定義與聯合國公約不一致,導致《性平教育法》適用爭議。一位屬名MAX的民眾撰文《「性別」定義是什麼?台灣性平教育吵翻天》投書媒體,作者說,可以確定的是,台灣社會已因性別定義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混淆不清,陷入意識型態之爭,付上莫大代價。

文章提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吵翻天,一方說,國中小學要適齡性平教育,不要同志教育,一方說,沒有同志教育,就不是性別平等教育。問題是,性別平等的「性別」,究竟指男女還是LGBTQ?

文章指出,義大利籍國際委員Bianca說,聯合國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有清楚定義,「生理性別」(sex)是指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社會性別」(gender)是指社會建構男女身份認同、特質和角色,以及社會賦予這些生理差異的社會文化意義導致男女之間的階層關係和權力與權利分配偏袒男性,且不利於女性。

為確認我國法令究竟有沒有「性別」定義?該文提到,國際委員再三追問下,僅教育部明確回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將性別從生理男女擴及到社會性別男女,並納入性別傾向與性別認同。「定義最清楚的是在第14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等之差別待遇。」

這解開了藏在台灣性平教育爭議中最核心的疑惑,原來上路14年的《性平教育法》中的「性別」,與聯合國公約中定義的生理性別的男女、社會性別的男女,並不一致,且把性別認同、性傾向一起混淆進來。

作者認為,姑且不論國人近年性健康惡化、家庭暴力及離婚率攀高、情殺事件頻傳,與施行多年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政策關連為何,可以確定的是,台灣社會已因性別定義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混淆不清,陷入意識型態之爭,付上莫大代價。

作者也說,面對導致社會嚴重分歧的性平教育爭議,政府當務之急,應是統一所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性別用詞及歧視定義,與有193個成員國的聯合國公約定義一致,以期迅速平息社會衝突。

(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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