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高中教材教「家人關係」 守護台灣:不可扭曲民法亂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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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出版社高一公民與社會課本介紹家人關係與界限分際,其中,文字描述:「民法規定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家屬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並非一定要有血親、姻親及配偶關係」。不過臉書粉絲專頁「守護台灣」將課本列為問題教材,認為扭曲民法,恐影響學生對家的價值有所誤解。

民法1122條及民法1123條。(翻攝法條)

「守護台灣」點出課本中「民法規定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和民法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的定義沒有錯,不過,民法1123條也明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以「親屬」作為優先考慮,「血親、姻親、配偶的關係」者優先,當有「非」親屬的特殊情況,才會用「家屬」來定義,質疑課本故意省略「非親屬」,別有目的。

「守護台灣」也質疑課本混淆「家」與「家屬」的定義有移花接木之嫌,故意讓「家屬」與「家」的描述長得一樣,都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另外,課本中的「並『非』一定要有血親、姻親及配偶關係」寫得好像是民法定義的一部份。「守護台灣」指出,課本寫的「親屬」、「家屬」定義差別在於有無血親、姻親、配偶的關係,也就是說有「血親、姻親、配偶的關係」就是「親屬」,如果沒有「血親、姻親、配偶的關係」而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者則為「家屬」。那麼,依課本目前講法,只要把不具有「血親、姻親、配偶的關係」的多人遷到同一戶口,「多人家屬」不就現在就已經能夠成立了?何需再搞個什麼「多人家屬」的法案?

守護台灣提醒,學生還沒有經歷過完整的「家庭」過程,只是家庭被照顧者的角色,還沒承擔過「照顧家庭者」的角色,心智認知未臻成熟,對於家庭的意義、目的、實際運作狀況還在一知半解的學習狀態中。呼籲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提倡家庭價值,教導夫妻親子的溝通技巧,讓所有的孩子都能夠在充滿父愛、母愛的家庭中健全成長,貢獻於社會國家。

(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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