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要聞

愛滋感染者器官可互捐 立院通過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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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12)日初審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未來愛滋病感染者在事前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即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在採血供他人輸血、製造血液製劑,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之前,得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就不能使用,違者將罰3到15萬罰鍰,若因此造成他人感染就必須處3到10年有期徒刑。

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中,愛滋病患只要事前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衛福部長陳時中說,就像B、C肝患者可以器官互捐一樣,這次修法目的,在於器官移植的來源相當缺乏,透過患者互捐,能減少感染者等待壓力,也強調絕無「疾病擴大」的情形。

據器捐中心統計顯示,目前共有9500多人在等候器捐,但今年至今僅90多人捐出器官,去年一整年則有330多人,嚴重供不應求;器捐中心副執行長劉嘉琪說,目前共有7名愛滋感染者在等候器捐,包含3人等腎、3人等肝、1人等眼角膜,強調等待順序不會因具感染者身分,而和他人有所差異。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目前因器官捐贈資源缺乏,開放愛滋病患者可以捐給愛滋病患者,對其他器官捐贈等待者壓力會減低。若此條款放寬,對所需的感染者而言,那會是一大幫助!

愛滋感染者現有義務告知醫事人員自己罹病、感染源、接觸者等資訊,此次修法註明,若身處「隱私未受保障」環境,則不需告知。衛福部疾管署署長周志浩說,患者仍應告知醫師病情,可改以像「耳語」的方式,畢竟隱藏病情,會影響醫師開藥、治療方向,對自己並無好處。

(畢翠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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