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婚姻定義公投不違憲 幸福盟:若這兩年毫無作為,將傷害兒童利益

[adrotate banner="32"]

自從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婚姻定義等公投,就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更有同運團體控訴公投主文有違憲疑慮。幸福盟今(3)日下午在官網發佈〈為何婚姻定義公投不違憲?從大法官釋字748就能看出端倪〉一文,正式回應反對聲浪,並指出若在釋字748發佈後的兩年內毫無作為,將使兒童權益受到傷害。

幸福盟指出,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的原因,是因為民法沒有保障同性二人成立親密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因此,大法官是針對法律給予同性二人的結合關係「保障不足」宣告違憲,並刻意用一長串的文字「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來解釋民法違憲的理由。

幸福盟表示,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的原因是對同性二人「保障不足」,民法有無同性婚姻不是違憲的關鍵因素。(圖片由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供)

幸福盟表示,既然大法官沒有直接在解釋文宣告「民法婚姻章未使同性別二人成立『婚姻關係』違憲」,顯見大法官對同性二人關係的想像並沒有限於婚姻關係,大法官反而另外用「永久結合關係」的名詞,為異性婚姻和同性結合的區分埋下伏筆。

接著,幸福盟翻出去年大法官憲法法庭的爭點題目,解釋為何可以用「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保障同性二人生活權益的原因。依據司法院網站的公告資訊,去年憲法法庭中討論的爭點四是「4.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幸福盟解釋,大法官的爭點題目,是在討論能否用「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保障同性伴侶?而大法官的答案,則回應在釋字748的解釋理由書第17段。大法官認為,除修正婚姻章外,也可以用「民法親屬編另訂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方式,作為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的形式。

幸福盟進一步解釋,若立法者採取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定義的立場,並於婚姻制度外,另創設保障保障同性二人生活之制度,只要該制度有給予同性二人實質保障,這樣的保障形式因有落在釋字748所劃定的立法形成範圍內,皆屬合憲的作法。因此,幸福盟提出的公投,可讓立法者的修法方向不偏離民意,又能兼顧少數性傾向族群生活權益的保障。

下一代幸福聯盟翻出憲法法庭討論題目,認為大法官允許用「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作為保障同性二人生活權益的形式。(圖片由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供)

另外,幸福盟也針對「讓同性二人依民法登記婚,對社會、對其他人不會帶來什麼壞處」的說法做回應。幸福盟警告,若自然婚姻陣營在釋字748後的兩年什麼都不做,兒童權益可能會受到傷害。幸福盟引述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學仁的媒體投書,指出「若讓同性二人逕行申請戶籍登記,登記後所產生身分關係之爭議,將造成子女身分關係不確定,帶來傷害兒童的結果。」

此外,幸福盟也舉出一些理由,例如:一夫一妻婚姻定義將「實質」被改變、為戶政機關帶來混亂、外籍同性「配偶」將能享受台灣的健保及社會福利等,說明為何讓同性二人直接依民法登記婚會為社會帶來壞處。

最後,幸福盟警告,「若人民怠惰不行使公投權利,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最後全民將因這兩年的怠惰承受不可逆的損失。」

(沛特羅 / 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好友人數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