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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愛就不是女朋友!」 狼師誘淫10歲女童判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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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一名張姓代課老師假借和一名10歲小四女童交往再伸出狼爪,他還向女童放話:「妳不跟我做愛,妳就不是我女朋友」。東窗事發後,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女童雖把張姓老師當成男友,雙方才發生性關係,但張男利用少女情懷染指女童,惡性非淺,依2項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判他8年6個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姓男老師2012年到2013年間在南投某國小擔任社會科與資訊科代課,傳簡訊向小四女童示愛:「我喜歡你,如果你不把這件事講出去,這件事就是真的,如果講出去,這件事就是假的。」

女童答應和老師交往,張姓老師放學後到女童家「加強指導」卻在臥房發生性關係,女童就讀小六的哥哥覺得奇怪,曾去敲門查看還被張男痛打一頓,也看過妹妹與張男在住處附近的土地公廟親嘴。

雙方發生性關係的時候,祖母上前質問,女童嚇得藏在棉被裡,張男則穿好衣褲,走出房間敷衍的說想幫忙安裝監視器,蒐證女童遭父親家暴猥褻過程,女童祖母覺得他「關心太多了」。

直到女童上了五年級,雙方才分手,後來女童被父親家暴猥褻,社工介入才揭開不倫戀,女童母親氣得報案提告。女童向檢方表示,老師曾對她揚言「跟我做愛,不然就要傷害妳最好的朋友」。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女童與老師間顯非全然沒有自主空間,縱然為了維繫與張的男女朋友關係,勉強答應發生性關係,不算違反意願。但張男身為師長利用少女情懷染指女童,也沒認錯和解,惡性非淺。依2項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判處張男8年6月徒刑,最高院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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