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警察因公傷殘 擬可聘僱照服員居家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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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人民保母,常在執勤過程當中,遭受暴力、或意外的威脅,工作性質特殊又危險,現在內政部研擬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方便因公殘廢的警察可以自行聘僱「合格」的照服員居家就養。

內政部指出我國已邁入高齡化、低生育率社會,這回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也把「殘廢」用語改為「失能」警察如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除了可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就養,或自行至政府立案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考量部分警察沒有意願到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家中也沒有人能照護,特別增訂自行聘僱合格的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增加安置就養方式。

內政部對於聘僱就養服務員的每月補助金額,根據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指出,巴氏量表指數61分以上者,依全失能、半失能分別為1萬8995元、1萬5196元;巴氏量表指數60分以下者,一律補助5萬,希望給警察同仁更多保障。

依照現行條文,警察、警校人員、海巡消防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全殘廢或半殘廢,其認定標準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

安置就養由主管機關安置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醫院護理之家就養。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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